关于加强梅县城市规划区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的
通告 梅府办通[2007]1 号 为加强我县城市规划区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促进我县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梅县城市规划区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梅县房产管理局是主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县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监督和管理。 二、从2007年11月1日起,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实施监督和管理。 三、城市规划区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必须向梅县房产管理局申报登记,经审查后,发给《室内装饰装修许可证》方可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未办理者,一律不得擅自进行施工。 四、装修人应该委托取得资质证书的装饰装修企业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个人进行装修施工。 五、从2008年1月1日起,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为;否则,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五日